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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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家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家政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蘇鈺婷附表:
受刑人吳家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9月1日│99年8月30日│100年5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9年度│臺北地檢99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251號│毒偵字第3251號│毒偵字第996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1911│99年度訴字第1911│100年度訴字第43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31日│99年12月31日│100年10月28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431││││1103號│1103號│號││判決││││││├────┼────────┼────────┼────────┤││判決│100年5月30日│100年5月12日│100年12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助字第468號(│執助字第468號(│執字第225號(編│││北檢100執3351號│北檢100執3351號│號3、4曾定應執行│││)(編號1、2曾定│)(編號1、2曾定│徒刑10月)│││應執行徒刑1年2月│應執行徒刑1年2月││││)│)││└────────┴────────┴────────┴────────┘┌────────┬────────┐│編號│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96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28日│├───┼────┼────────┤││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31││││號││判決││││├────┼────────┤││判決│100年12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25號(編│││號3、4曾定應執行│││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