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560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紀啟洲 債務人旺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 謝港 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旺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謝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金額。(台端聲請狀請求標的及金額中,記載其中債務人 謝錦民 ,惟謝錦民已死亡,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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