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嘉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嘉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等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2年度臺抗字第10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2、至所示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如附表編號3至、至所示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劉榮服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嘉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2.03.10│102.03.28│102.07.1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702號│字第2292號│第23860、2567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122號│102年度易字第2677號│102年度易字第3768號││實├──────┼──────────┼──────────┼──────────┤│審│判決日期│102.11.19│102.12.26│103.02.19│├─┼──────┼──────────┼──────────┼──────────┤│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122號│102年度易字第2677號│102年度易字第376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11.27│103.01.20│103.03.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9號│第2708號│第458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嘉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10.05│102.07.08│102.07.2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860、25671號│第24271號│第730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768號│103年度易字第67號│103年度易字第1448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2.19│103.02.24│103.06.17│├─┼──────┼──────────┼──────────┼──────────┤│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768號│103年度易字第67號│103年度易字第144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3.24│103.03.24│103.07.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859號│第5127號│第109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嘉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附表編│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有期徒刑7月(附表編│││號1)│號2)│號3)│├────────┼──────────┼──────────┼──────────┤│犯罪日期│102.07.30│102.08.07│102.08.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135、4819、5069、│第4135、4819、5069、│第4135、4819、5069、│││5941、6433號│5941、6433號│5941、643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5.29│103.05.29│103.05.29│├─┼──────┼──────────┼──────────┼──────────┤│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6.30│103.06.30│103.06.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438號│第11438號│第114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嘉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有期徒刑7月(附表編│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4)│號6)│號7)│├────────┼──────────┼──────────┼──────────┤│犯罪日期│102.08.23│102.09.17│102.09.1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135、4819、5069、│第4135、4819、5069、│第4135、4819、5069、│││5941、6433號│5941、6433號│5941、643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5.29│103.05.29│103.05.29│├─┼──────┼──────────┼──────────┼──────────┤│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6.30│103.06.30│103.06.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438號│第11438號│第114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嘉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附表編│有期徒刑9月(附表編│有期徒刑4月(附表編│││號9)│號10)│號5)│├────────┼──────────┼──────────┼──────────┤│犯罪日期│102.10.24│102.10.31│102.09.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135、4819、5069、│第4135、4819、5069、│第4135、4819、5069、│││5941、6433號│5941、6433號│5941、643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5.29│103.05.29│103.05.29│├─┼──────┼──────────┼──────────┼──────────┤│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6.30│103.06.30│103.06.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438號│第11438號│第114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嘉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附表編│有期徒刑6月,刑前強│有期徒刑6月,刑前強│││號8)│工3年(附表一編號3)│工3年(附表一編號5)│├────────┼──────────┼──────────┼──────────┤│犯罪日期│102.09.19│102.09.05│102.10.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135、4819、5069、│第1298、1299、1300、│第1298、1299、1300、│││5941、6433號│1301、1302、1303、│1301、1302、1303、││││1304、1855、1856、│1304、1855、1856、││││1857、1858、1859、│1857、1858、1859、││││1860、1861號│1860、186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22、│103年度上易字第722、││實│││723號│723號││審├──────┼──────────┼──────────┼──────────┤││判決日期│103.05.29│103.07.17│103.07.17│││││││├─┼──────┼──────────┼──────────┼──────────┤│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22、│103年度上易字第722、││決│││723號│723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6.30│103.07.17│103.07.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保│彰化地檢103年度執保│││第11439號│字第165號│字第1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嘉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刑前強│有期徒刑6月,刑前強│有期徒刑6月,刑前強│││工3年(附表一編號6)│工3年(附表一編號8)│工3年(附表二編號1)│├────────┼──────────┼──────────┼──────────┤│犯罪日期│102.10.17│102.11.04│102.06.28│├────────┼──────────┼──────────┼──────────┤│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98、1299、1300、│第1298、1299、1300、│第1298、1299、1300、│││1301、1302、1303、│1301、1302、1303、│1301、1302、1303、│││1304、1855、1856、│1304、1855、1856、│1304、1855、1856、│││1857、1858、1859、│1857、1858、1859、│1857、1858、1859、│││1860、1861號│1860、1861號│1860、186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22、│103年度上易字第722、│103年度上易字第722、││實││723號│723號│723號││審├──────┼──────────┼──────────┼──────────┤││判決日期│103.07.17│103.07.17│103.07.17│││││││├─┼──────┼──────────┼──────────┼──────────┤│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22、│103年度上易字第722、│103年度上易字第722、││決││723號│723號│723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7.17│103.07.17│103.07.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保│彰化地檢103年度執保│彰化地檢103年度執保│││字第165號│字第165號│字第1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嘉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刑前強│有期徒刑4月,刑前強│有期徒刑5月,刑前強│││工3年(附表二編號3)│工3年(附表二編號4)│工3年(附表二編號5)│├────────┼──────────┼──────────┼──────────┤│犯罪日期│102.09.15│102.09.24│102.10.12│├────────┼──────────┼──────────┼──────────┤│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98、1299、1300、│第1298、1299、1300、│第1298、1299、1300、│││1301、1302、1303、│1301、1302、1303、│1301、1302、1303、│││1304、1855、1856、│1304、1855、1856、│1304、1855、1856、│││1857、1858、1859、│1857、1858、1859、│1857、1858、1859、│││1860、1861號│1860、1861號│1860、186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22、│103年度上易字第722、│103年度上易字第722、││實││723號│723號│723號││審├──────┼──────────┼──────────┼──────────┤││判決日期│103.07.17│103.07.17│103.07.17│││││││├─┼──────┼──────────┼──────────┼──────────┤│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22、│103年度上易字第722、│103年度上易字第722、││決││723號│723號│723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7.17│103.07.17│103.07.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保│彰化地檢103年度執保│彰化地檢103年度執保│││字第165號│字第165號│字第1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嘉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5│26│2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刑前強│有期徒刑7月,刑前強│有期徒刑7月,刑前強│││工3年(附表二編號6)│工3年(附表一編號1)│工3年(附表一編號2)│├────────┼──────────┼──────────┼──────────┤│犯罪日期│102.10.14│102.08.27│102.08.27│├────────┼──────────┼──────────┼──────────┤│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98、1299、1300、│第1298、1299、1300、│第1298、1299、1300、│││1301、1302、1303、│1301、1302、1303、│1301、1302、1303、│││1304、1855、1856、│1304、1855、1856、│1304、1855、1856、│││1857、1858、1859、│1857、1858、1859、│1857、1858、1859、│││1860、1861號│1860、1861號│1860、186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22、│103年度上易字第722、│103年度上易字第722、││實││723號│723號│723號││審├──────┼──────────┼──────────┼──────────┤││判決日期│103.07.17│103.07.17│103.07.17│││││││├─┼──────┼──────────┼──────────┼──────────┤│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22、│103年度上易字第722、│103年度上易字第722、││決││723號│723號│723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7.17│103.07.17│103.07.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保│彰化地檢103年度執保│彰化地檢103年度執保│││字第165號│字第165號│字第1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嘉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8│29│3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刑前強│有期徒刑8月,刑前強│有期徒刑7月,刑前強│││工3年(附表一編號4)│工3年(附表一編號7)│工3年(附表二編號2)│├────────┼──────────┼──────────┼──────────┤│犯罪日期│102.09.16│102.10.31│102.09.07│├────────┼──────────┼──────────┼──────────┤│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98、1299、1300、│第1298、1299、1300、│第1298、1299、1300、│││1301、1302、1303、│1301、1302、1303、│1301、1302、1303、│││1304、1855、1856、│1304、1855、1856、│1304、1855、1856、│││1857、1858、1859、│1857、1858、1859、│1857、1858、1859、│││1860、1861號│1860、1861號│1860、186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22、│103年度上易字第722、│103年度上易字第722、││實││723號│723號│723號││審├──────┼──────────┼──────────┼──────────┤││判決日期│103.07.17│103.07.17│103.07.17│││││││├─┼──────┼──────────┼──────────┼──────────┤│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22、│103年度上易字第722、│103年度上易字第722、││決││723號│723號│723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7.17│103.07.17│103.07.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保│彰化地檢103年度執保│彰化地檢103年度執保│││字第165號│字第165號│字第1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嘉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1│││├────────┼──────────┼──────────┼──────────┤│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刑前強│││││工3年(附表二編號7)│││├────────┼──────────┼──────────┼──────────┤│犯罪日期│102.11.1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98、1299、1300、│││││1301、1302、1303、│││││1304、1855、1856、│││││1857、1858、1859、│││││1860、186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22、││││實││723號││││審├──────┼──────────┼──────────┼──────────┤││判決日期│103.07.17│││││││││├─┼──────┼──────────┼──────────┼──────────┤│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22、││││決││723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7.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保│││││字第1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