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6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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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71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吳瓊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其中陸萬零肆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瓊妃於111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吳瓊妃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幣60,428元,而於113年08月23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5,493元,以上共計新臺幣65,921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