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93號原告 沈宏裕 法定代理人 阮氏玲 被告 林沈蘭
沈秀枝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6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梁智賢法官尤開民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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