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57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PERPETUAREYMARPABLO(下稱其中文姓名:瑞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2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瑞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26號

  被   告 PERPETUAREYMARPABLO 

            (中文姓名:瑞瑪,菲律賓籍)

            男 31歲(民國82【西元1993】

                 年0月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彰化縣○

             ○鄉○○街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M號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PERPETUAREYMARPABLO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17時許起至同日19時許止,在彰化縣○○鄉○○街00號宿舍,飲用酒類後,仍於同日20時50分許,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54分許,行經彰化縣○○鎮○○路00號前,因未懸掛車牌而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於同日21時3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55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PERPETUAREYMARPABLO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酒精濃度測試單。

(三)現場照片、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檢 察 官 陳 顗 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  俐  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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