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5號原告富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豪緯 被告 翁滿
黃雅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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