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羅恩國 被告 洪明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05,796元,及自附表所示起始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717,919元(計算式:本金705,796元+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12,123元=717,9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7,710元,尚應補繳110元。
三、被告洪明勢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趙千淳附表:編號計算類別計算本金(新臺幣)期間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計算利率(年息)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起始日終止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1日止)1利息16,961元112年6月15日113年1月3日(200/365+3/366)年2.17%205元2違約金112年7月15日113年1月3日(170/365+14/366)年0.217%17元3利息11,525元112年6月15日113年1月3日(200/365+3/366)年2.17%139元4違約金112年7月15日113年1月3日(170/365+14/366)年0.217%12元5利息5,530元112年6月15日113年1月3日(200/365+3/366)年2.17%67元6違約金112年7月15日113年1月3日(170/365+14/366)年0.217%6元7利息334,989元112年4月15日113年1月3日(261/365+3/366)年2.17%5,258元8違約金112年5月15日112年11月14日(184/365)年0.217%366元9違約金112年11月15日113年1月3日(47/365+3/366)年0.434%199元10利息227,610元112年4月15日113年1月3日(261/365+3/366)年2.17%3,572元11違約金112年5月15日112年11月14日(184/365)年0.217%249元12違約金112年11月15日113年1月3日(47/365+3/366)年0.434%135元13利息109,181元112年4月15日113年1月3日(261/365+3/366)年2.17%1,714元14違約金112年5月15日112年11月14日(184/365)年0.217%119元15違約金112年11月15日113年1月3日(47/365+3/366)年0.434%65元合計705,796元12,1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