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165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星翰(已歿)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2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龔星翰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00年8月27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劉瓊雯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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