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文怡 即 鄭美鳳 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鳳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借據新臺幣40,000元之部分,利息得請求依年息6%計算之依據?
二、請釋明各項金額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