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9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贓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贓物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
1至4部分,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70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附表:
┌────┬────┬────┬────┬────┬────┐│編號│1│2│3│4│5│├────┼────┼────┼────┼────┼────┤││贓物│偽造有價│偽造有價│偽造有價│偽造有價││罪名││證券│證券│證券│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4月│5月│3月│4月│8月│├────┼────┼────┼────┼────┼────┤││││││││犯罪日期│96.12.19│96.12.19│96.12.19│96.12.19│97.06.15││││││││├────┼────┼────┼────┼────┼────┤│偵查(自│板橋地檢│板橋地檢│板橋地檢│板橋地檢│士林地檢││訴)機關│97年度偵│97年度偵│97年度偵│97年度偵│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617│字第617│字第617│字第617│字第8021│││號│號│號│號│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後├──┼────┼────┼────┼────┼────┤│││97年度上│97年度上│97年度上│97年度上│97年度訴││事│案號│訴字第│訴字第│訴字第│訴字第│字第871││││4796號│4796號│4796號│4796號│號││實├──┼────┼────┼────┼────┼────┤││判決│││││││審│日期│97.10.21│97.10.21│97.10.21│97.10.21│97.08.29│││││││││├─┼──┼────┼────┼────┼────┼────┤││││││││││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確││││││││├──┼────┼────┼────┼────┼────┤│定││97年度上│97年度上│97年度上│97年度上│97年度訴│││案號│訴字第│訴字第│訴字第│訴字第│字第871││判││4796號│4796號│4796號│4796號│號││├──┼────┼────┼────┼────┼────┤│決│判決││││││││確定│97.11.16│97.11.16│97.11.16│97.11.16│97.10.29│││日期││││││├─┴──┼────┼────┼────┼────┼────┤││板橋地檢│板橋地檢│板橋地檢│板橋地檢│士林地檢││備註│97年度執│97年度執│97年度執│97年度執│97年度執│││字第175│字第175│字第175│字第175│他字第25│││38號│38號│38號│538號(│46號││││││99.3.12│││││││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