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而該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因假扣押事件,前經
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017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而對相對
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並經聲請人以96年度存字第2487號提
存書提存在案。茲因本案已訴訟終結,為取回上開擔保金,
爰依法發函催告相對人,如因假扣押受有損害,於文到20日
內,就該損害向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行使權利,因相對人
招領逾期,以致應送達之函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臺北縣中和市○○里○○街○○號,
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應向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送達。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揆諸前揭說明,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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