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234號原告 陳勇任 被告 劉忠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90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事實之陳述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均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忠穎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11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8日以107年度上易字第905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於本院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本
件於107年
6月27日評議完畢後,因審判長謝靜慧於107年7月6日離職,不能親自簽名,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由資深法官陳美彤附記上開事由)法官錢建榮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