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9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9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90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青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45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青雲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一)犯罪事實欄部分刪除關於被告林青雲之前案紀錄之記載;(二)犯罪事實欄第5行「徒手竊取廟內香爐1組得逞」補充更正為「徒手竊取廟內點火香爐1組(含瓦斯桶)得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青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及過失傷害之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1944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3月及2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3年3月10日入監執行,並於103年7月9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非佳,因一時貪念,企圖不勞而獲,尤仍為本件犯行,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其不思以正途取財,恣意竊取他人財物,行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經濟狀況及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曉汾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4531號被告林青雲女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0段000巷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青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民國103年7月9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悛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4年3月30日下午2時51分許,在 蔡耀叁 所管領址設彰化縣彰化市○○街0號「番社百姓公廟」,徒手竊取廟內香爐1組得逞。嗣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青雲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蔡耀叁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報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詢紀錄表1份存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檢察官何玉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詹曉萍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