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73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海寶農產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於96年8月1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彰監四字第裁64-I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海寶農產品股份有限公司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駕駛人甲○○駕駛車主海寶農產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TA-021號自用大貨車於96年1月23日20時42分,在彰化縣○○鎮○○路○○○號前,因「未懸掛車牌行駛公路」而違規(經原處分機關查詢車籍資料顯示:該車已於83年8月5日繳銷,因此違規事實應為「牌照經繳銷仍行駛」)經彰化縣警察局保安隊警員當場舉發。 嗣原 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裁處異議人即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下同)10,800元,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海寶農產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受處分人)所有之TA-021號自用大貨車,已於民國83年8月5日繳回號牌2面、行照1枚,該車並由報銷公司拖走處理,故往後該車之去處,海寶公司均不知情,本次違規之罰鍰應由違法使用該車輛之駕駛人繳納,為此提出本件聲明異議。
三、按汽車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者,除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3,600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外,並禁止其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違規車輛車號00-000號自用大貨車原為受處分人所有,經駕駛人甲○○於前揭時、地駕駛該車,因牌照經繳銷仍行駛於公路,為原舉發單位即彰化縣警察局保安警察隊警員當場舉發,並掣開第I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並交由駕駛人甲○○簽收等情,有該舉發通知單1紙在卷可稽。惟縱使前開車輛於上揭時、地違規之事實雖堪以認定,然查,本件受處分人原所有之前揭自用大貨車,其早已於83年8月5日即向彰化監理站辦理報廢並繳銷牌照,此有卷附之汽車車籍查詢表1紙可證。受處分人既已於前揭時日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報廢並繳銷牌照,衡諸常情,應已無繼續使用該車之意思,且本件自車輛之發照及繳回牌照日期觀之,該車輛於受處分人辦理報廢時係已使用11年,受處分人因該車輛車齡過久而辦理報廢繳銷牌照,並將該車輛轉售他人作資源回收處理,此乃一般民眾通常之處理方式,當與常情不違。是受處分人前開辯解,尚稱合理,堪信為真實,原舉發單位自不得再以原登記資料,率予認定受處分人仍為該車輛所有人。再者,經本院以證人身分傳喚本件車輛駕駛人甲○○到庭作證,其具結證稱:「(問:96年1月23日彰化縣警察局所開立的違規通知單上『甲○○』是否你所簽立?)是。」、「(問:車子哪裡來的?)該車是農用拼裝車,沒有掛牌,也沒有車門,但海寶公司這台車是我朋友所有,本來要註銷,因為我的拼裝車沒有車門,我就跟他要車門來裝,所以我開的車也不是海寶的TA-021號自用一般大貨車。」、「(問:警察為何對你舉發?)因為我的車門上面還有原本的車牌號碼00-000,我當初沒有想說要把它油漆掉。」、「(問:當天你所開的車子跟海寶公司有無關係?)沒有關係,也不是海寶公司拿給我開的,海寶公司已經將車註銷...我開的那台車跟海寶沒有任何關係。」等語甚詳(見本院96年9月3日訊問筆錄第2、3頁)。衡諸上開證人證詞及卷附之舉發通知單、車輛車籍查詢資料,足見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自用大貨車,確已於83年8月5日繳銷牌照,並將車體轉售予汽車駕駛人甲○○之朋友作資源回收,受處分人已非該車輛之所有人,自無從掌控該車之實際使用狀況,前開違規情節實難再歸責於受處分人,原舉發單位僅以違規車輛車門顯示TA-021,旋即認定違規車輛之原所有人為受處分人,進而推認其為駕駛人予以舉發,顯屬率斷。
五、綜上所述,受處分人既於上揭違規日前,早已將該車輛辦理報廢繳銷牌照,並將車體轉售他人作資源回收處理,且於舉發違規當時車輛亦非由其使用,已見前述,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遽以其違反前開規定為由而為首揭裁決,即難認為允當。是本件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改諭知受處分人不罰,以資適法。另本件車輛駕駛人甲○○,駕駛已報廢登記之自用大貨車,在前揭時、地違規行駛,並為警當場舉發一節,此部分應由原處分機關或其他有權處分之機關依法裁處,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