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8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時間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聲字第5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月確定。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於中華民國96年
4月24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6年9月7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648號裁定准予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已於96年9月17日確定在案,此有該份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附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6月罰金新│有期徒刑4年8月│有期徒刑2年││││臺幣100,000元│││├────────┼──────────┼──────────┼──────────┼──────────┤│犯罪日期│91年7月9日│91年6月中旬某日│91年3月16日至91年7月│91年4月18日至91年7月│││││8日止│6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1年度毒偵字第1763號│91年度偵字第4571號│91年度偵字第2933號│91年度偵字第2933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1年度訴字第898號│91年度上訴字第1990號│92年度上訴字第1720號│92年度上訴字第1720號││實│││││││審├──────┼──────────┼──────────┼──────────┼──────────┤││判決日期│91.10.08│92.01.15│92.11.06│92.11.06│├─┼──────┼──────────┼──────────┼──────────┼──────────┤││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1年度訴字第898號│91年度上訴字第1990號│92年度上訴字第1720號│92年度上訴字第172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1.10.25│92.02.06│92.12.04│92.11.06│├─┴──────┼──────────┼──────────┼──────────┼──────────┤││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1年度執字第3737號│92年度執字第642號│93年度執字第126號│93年度執字第1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