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89號聲請人己○○
丙○○○丁○○戊○○
共同送達相對人乙○○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對於聲請人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請求,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裁定後,迄未起訴,此經本院調取94年度執全字第2086號卷核閱屬實,並有本院紀錄科查詢表3份、電話紀錄1份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魏式璧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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