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6號聲請人 鄭貴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6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0年6月14日刊登新聞紙,有該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
三、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莊淑雅┌──────────────────────────────┐│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股票│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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