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4號原告 賴炳輝 被告 吳玉 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7,200元【其計算式:7,600(即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101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600元)×72(即被告所有建物占用上開土地之面積72平方公尺)=547,2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