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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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甲○○丙○○丁○○乙○○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九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告戊○○、甲○○、丙○○、丁○○、乙○○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戊○○、甲○○、丙○○、丁○○、乙○○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劉素如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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