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343號抗告人 簡誠宏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0日就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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