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6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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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6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張智超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家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伍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