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6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鼎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正確之名稱應為「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
二、聲請人請求之債權金額究為「新臺幣63,616元」?抑或「新臺幣23,629元」?(因聲請人民國109年6月2日聲請狀所附證物,聲請人僅得請求新臺幣23,629元債權)。若為前者,請具狀陳明,並補正請求原因事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若為後者,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