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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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五七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呂忠治
  訴訟代理人  蔡明洲
  被   告 甲○○
        和百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則珪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伍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肆佰伍拾伍元
  。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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