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小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036號

原告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一權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告 陳芝樺

陳正哲

朱素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均在臺北市北投區, 有渠 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置證物袋),依首揭規定,應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有所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 林志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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