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036號
原告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一權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告 陳芝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均在臺北市北投區, 有渠 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置證物袋),依首揭規定,應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有所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 林志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