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調字第509號
原告 廖興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督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記載被告富督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之營業所。
二、記載被告富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朱鈴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調字第509號
原告 廖興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督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記載被告富督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之營業所。
二、記載被告富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