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調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調字第509號

原告 廖興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督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記載被告富督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之營業所。

二、記載被告富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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