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調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調字第256號

原告 林振福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林明賢 律師

上列原告提起排除侵害訴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北市○○區○○段0000○號(門牌汐止區忠孝東路

314巷19弄14號4樓)建物暨坐落基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補正被告「盧姓女子」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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