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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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破字第二號
破產管理人 朱元宏 律師右破產管理人辦理龍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朱元宏律師擔任龍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台幣捌萬元。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經審酌本件破產管理人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經本院選任為破產管理人期間,曾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及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召開債權人會議;處理訴外人光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破產人龍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之請求回復原狀等民事訴訟事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一二號),獲得勝訴判決,訴訟標的金額為四百九十三萬零八百元;取回破產人之存出保證金及應收票據款項約十三萬元;暨本件債權人人數達一百名、管理事務之繁雜程度及目前一般律師收取報酬之行情等,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八萬元為適當。
三、爰依破產法第八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碧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張瑛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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