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澤逸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禁藥「NAMMANMUAYBOXINGLINIMENT」壹佰肆拾肆瓶,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澤逸因犯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6692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1月2日確定,110年1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NAMMANMUAYBOXINGLINIMENT」144瓶(扣於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如安非他命,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屬違禁物),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沒入銷燬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參照),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則法院自應依刑法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前所涉違反藥事法82條第1項未經核准輸入禁藥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00
000號為緩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
109年度上職議字第22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附卷可參。而上開扣案之禁藥「NAMM
ANMUAYBOXINGLINIMENT」144瓶,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一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見
108年度偵字第22782號卷第33頁反面、108年度偵字第00
000號卷第15頁),復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108年度偵字第22782號卷第31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押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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