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聲請人即原告 林嘉倫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 律師被告 謝莊淑卿 訴訟代理人兼代收人 謝春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9年2月12日所為之民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5分割方法欄有關括號內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即原告取得233股、被告取得234股)」。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09年2月12日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15有關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係467股,然分割方法欄位卻記欄「...(即原告取得107股、被告取得108股)」,顯係誤算,應更正為「...(即原告取得233股、被告取得234股)」,爰依法聲請裁定更正,以利兩造辦理上開股票分割等語。
二、「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三、查本院109年2月12日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15分割方法欄位括號內有關兩造股數分配之記載,依卷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資料,顯係誤繕,爰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上述誤繕部分,均更正如主文所示。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