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16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俊諺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法扶律師)
繆昕翰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江宜璟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俊諺、江宜璟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賴俊諺、江宜璟前經本院認為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109年5月28日執行羈押,至109年8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上訴人即被告賴俊諺、江宜璟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8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劉柏駿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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