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79號原告 徐嵩昊 兼法定代理人 徐肇擎
劉語婕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軍桃園總醫院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7,265元(2,007,265+100,000+100,000=2,207,26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予伶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