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85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徐良一 債務人 陳思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伍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零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