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864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楊家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88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零參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4.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