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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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52號聲請人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訴訟代理人 陳姍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羅尹茜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錦群實業股│國泰世華商│104年3月11日│4,830,000│LT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新莊││元││││││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