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173號
原 告 白亨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由卉紋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0
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該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12日送達原告,經其受僱人收
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證明、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
表查詢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