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二號上訴人 詹明森
詹賴望月 詹國星 詹國政 詹國忠 詹佩勳 詹茜茹 詹碧玉 詹惠如 詹琇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被上訴人 陳嘉興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 律師
林幸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重上字第七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係坐落台北○○○區○○段○○段二六四、二六五、二五七、二五八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區○○街六十二之一號四樓建物所有權人之一,該建物之法定空地同時作為防火間隔使用,被上訴人享有使用系爭建物共用法定空地,以獲取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之利益。而上訴人為坐落系爭土地上同街六十四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公同共有人;系爭建物後方增建如第一審判決附圖(下稱附圖)斜線所示部分,占用上述二五七地號土地面積三六點六四平方公尺。該增建部分占用共用法定空地之行為,乃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被上訴人因使用該法定空地,而享有獲取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即居住安全、衛生及舒適之利益。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二百十三條規定,請求上訴人將附圖斜線所示部分之增建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回復為共用法定空地,為有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上訴人之上訴既不合法,其上訴之效力自不及於同造之當事人 詹雅晴詹淑美 。又本件原審並未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作為論斷之依據,上訴理由謂:原判決對於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解釋有誤,構成適用法律不當之違法云云,亦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