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蔡菊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楊蔡菊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楊蔡菊雲因被告 楊智昇 涉嫌毒品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