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80號債權人 林秀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宋育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本件請求利息之正確利率為何(查狀載請求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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