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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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43號原告 黃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裕仁 、 周慶安 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其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58,800元,與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相同,2者既應為選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558,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04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