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48號原告呂 昱宏 被告 魏千慧 上列被告因刑事詐欺案件(本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8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魏千慧因刑事詐欺案件,經原告 呂昱宏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高增泓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