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大廈管理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07號抗告人站前85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居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廖述鑫廖述勇 間,因本院105年度補字第2207號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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