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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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31號原告 郭素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理直 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