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一、台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978號聲明人即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法定代理人 曾文欽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 律師上訴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8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曾文欽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1年7月16日由 吳永杉 變更為曾文欽,有法務部函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法官游文科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金勝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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