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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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303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葉文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葉文銀於民國93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Cas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6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4,847元及違約金1,5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adyCa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之計算係以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1)999元(含)以下者,無需繳交違約金(2)1,000元至1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100元(3)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200元
(4)40,001元至7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400元(5)70,001元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700元(6)100,001元(含)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303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文銀557│自民國09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52556│0000000000│06月16日││點六三│││元│709│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