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0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300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李宗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宗仁於民國95年9月18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債權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300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宗仁130│自民國96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69294│0000000000│月19日起││六八│││元│6││││└──┴───┴─────┴──────┴──────┴───────┘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宗仁130│自民國96年5│至清償日止│自民國96年5月│││69294│0000000000│月18日起││18日起至清償日│││元│6│││止,按月依3元│││││││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