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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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號原告 莊晴姿 被告 何昶岡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志皓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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