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66號上訴人乙○○即原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