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2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右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
486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5年11月29日送監執行,經本院於96年7月16日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9月、7月15日,嗣經法務部於96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96年7月16日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9月、7月15日,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6年11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60907323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7年4月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7年3月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上開公函所附之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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