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6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楊麗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3年度偵字第15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緩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計算機壹台、六合彩簽單總表叁張、六合彩簽單陸張、六合彩廣告肆張、六合彩開獎號碼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楊麗珠所涉犯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計算機1台、六合彩簽單總表3張、六合彩簽單6張、六合彩廣告4張、六合彩開獎號碼1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所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55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民國103年2月13日以103年度上職議字第82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至103年4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而該案扣得之計算機1台、六合彩簽單總表3張、六合彩簽單6張、六合彩廣告4張、六合彩開獎號碼1張,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無訛,則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侼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怡辰